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扬州市行政区划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伙伴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行业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为准则,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2幢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制定、推广行业内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联系、协作及互相监督;
(三)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改进工作;
(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各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发现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执法机关查处;帮助企业对员工的培训;集中行业人员、信息、技术优势,落实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促进企业间商务信息、技术等的交流,互利互惠,共同繁荣;
(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行业调查及其它交办任务;
(七)发展新会员;服务行业发展;
(八)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为扬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应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或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派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表,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该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可担任协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2日扬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