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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毒品犯罪5年大幅上升 罪犯多为无业男性
发表日期:2016年3月1日   阅读:842次   信息来源:齐鲁网

 据悉,这5年间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波动较大,但整体呈大幅增长趋势。2010年到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的案数依次为29件、24件、12件、 40件、32件、56件,其中,2013年、2015年同比均大幅增长,2015年与2010年相比增长93.1%。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为中青年男性无业人员。一小部分为农民或承包小工程的包工头,年龄多在22到35岁之间,少数年龄在35到45岁之间,而且绝大多数为男性,极少数为女性,涉案女性往往与男性犯罪分子有男女朋友关系。
  
  据了解,泰安市毒品犯罪中涉案毒品主要为甲基苯丙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冰毒”,只有少数案件涉及MDMA片剂,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摇头丸”等。而且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隐蔽,多采取单人零包贩卖、单线联络、人货分离等方式,交易过程中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通过绰号、暗语进行联络,犯罪手段隐蔽、交易方式灵活,打击处理难度大。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对毒品犯罪的审判也是按照从重从严的要求,呈现出重刑适用率高的特点。2010年至2015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38%,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9%,被判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3.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占5%,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被告人占1.9%,重刑率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为23.9%。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5起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10年1月至7月期间,由张广庭出资,周广才联系邹波君在重庆购买冰毒共计5322.58克,周广才又单独向邹波君赊购冰毒169.88克,陈波在运输途中私扣部分冰毒。
  
  丁立强自2010年2月至7月期间,采取先赊购冰毒,卖出后再给张广庭钱的方式多次向张广庭购买冰毒共计368克,并介绍王开礼(另案处理)、戚桂庆(另案处理)向张广庭、周广才购买冰毒共计72克。丁立强将部分从张广庭那里购买的冰毒卖给高田杨、张文旭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波君、周广才、丁立强等明知是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波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波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广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立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相关被告人死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邹波君死刑。
  
  案件启示:
  
  本案是近年来泰安市涉案毒品数量最大、人员最多、重刑适用率较高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邹波君是本案毒品的总源头,周广才、张广庭二人为共同犯罪,同为邹波君下线,陈波参与部分运输毒品行为,丁立强为张广庭下线,本案根据不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确定犯罪事实,并进行定罪量刑。
  
  典型案例二
  
  2010年12月26日下午,周利携带塑料包装的冰毒四包从重庆乘坐K16次列车前往泰安交货。次日晚21时40分许,在泰安市泰山站出站口,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将周利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裹中查获白色晶体三包、淡黄色晶体一包,净重197.98克。经鉴定,三包白色晶体、一包淡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利受人指使,利用他人出资购买毒品后予以运输,共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物品197.9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利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
  
  毒品犯罪的罪名多是选择性罪名,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既可以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一并认定为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也可以单独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周利在他人指使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依法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典型案例三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陈峰多次向高方磊、邹坤、宗晨、周晓舟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6.2克。2013年年底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高涛在明知陈峰及王广林贩毒的情况下,帮助陈峰贩卖及个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0.3克。2014年4月份起,李亮在明知陈峰贩毒的情况下,帮助陈峰向买家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涛、李亮等人在明知陈峰贩毒的情况下而实施运送毒品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被告人陈峰贩毒的共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在多名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毒品犯罪中,根据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犯和从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所起的作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峰与高涛、李亮等人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贩毒团伙,共同贩毒,其中陈峰既是贩毒的起意者又是出资者和所有者,毒品的购进和出售环节也是由其一人负责。其他成员均是在陈峰确定了毒品交易的相关环节之后被随机安排帮助陈峰向“买家”送毒,其中高涛还有帮助陈峰购毒的行为。被告人高涛、李亮等人在明知陈峰贩毒的情况下而实施运送毒品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被告人陈峰贩毒的共犯,陈峰系主犯,高涛、李亮系从犯,法院根据以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定罪量刑。
  
  典型案例四
  
  2010年8月14日,杨文涛到淄博市临淄区孙允光(另案处理)处,商定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孙允光持有的毒品100克,后杨文涛驾车载孙允光来到泰安。当晚22时许,杨文涛在未支付钱款的情况下从孙允光处取走毒品100克。经卢军介绍,在泰安市中医医院东门附近,杨文涛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黎梦然、王明(二人另案处理)毒品51克,获利20 400元,后将2.16克毒品作为报酬送给卢军。杨文涛携带剩余的毒品返回孙允光处时被公案机关抓获,剩余毒品全部被缴获。经鉴定,从杨文涛身上缴获的毒品为45.8克,与其送给卢军的2.16克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涛、卢军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军明知杨文涛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他人购买,其与杨文涛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鉴于其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文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文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案件启示:
  
  犯罪分子贩卖毒品时一部分毒品已经交易完成,另有一部分尚未交易,对于犯罪分子持有尚未交易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根据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在本案中,杨文涛随身携带100克毒品先行贩卖51克后,送给被告人卢军2.16克作为报酬,剩余的45.8克被其带离现场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缴获,应属贩卖过程中被缴获,证人孙允光的证言及被告人卢军的供述,充分证实了杨文涛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因此,该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典型案例五
  
  2012年7、8月份,王良君先后两次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向杨晓出售冰毒170克,被查获冰毒158.91克,王良君贩卖冰毒共计328.91克。
  
  2012年7、8月份,杨晓从被告人王良君处购买冰毒后,分别以每克500元至700元的价格,先后十二次向王健、张勇、宋帅、刘庆振等人出售冰毒11克,被查获冰毒106.99克、麻古0.23克,杨晓贩卖冰毒共计117.99克、贩卖麻古0.23克。
  
  2012年4月至7月,张勇明知孙鹏飞(另案处理)、杨晓贩卖毒品,先后九次帮助孙鹏飞向王健出售冰毒共计9克,两次帮助杨晓向王健出售冰毒2克, 杨晓、王健请张勇免费吸食冰毒作为回报。张勇贩卖冰毒共计11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君、杨晓、张勇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勇在杨晓、孙鹏飞向王健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张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良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晓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案件启示:
  
  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在本案中,据此认定被告人王良君贩卖毒品数量为328.91克冰毒,认定被告人杨晓贩卖毒品数量为117.99克冰毒和0.23克麻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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